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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改委暂停PE备案:基金寻找替代方案 面临法律监管

发布时间:2013-09-06 浏览次数:847 来源:

日前,一家国有大型PE 基金管理人向记者透露,她所投资的一家企业的IPO申请,因PE股东资质的缺失未被受理。据其了解,6月底,国务院与中央编制委员会将私募股权基金(PE)监督管理权划归证监会后,发改委目前已暂停PE备案工作。

  “现在公司大股东天天催着我们去发改委备案。”前述管理人称。

  “不仅国家发改委,连地市级发改委也不再受理PE备案申请。”一位地方金融 办人士证实了上述说法。

  但PE备案的“空当期”,将给PE基金项目IPO退出带来新障碍。可能的最坏情况是,所有投资项目都必须等待PE股东完成“备案”,才能递交IPO申请,这将大幅放缓IPO运作效率,甚至错失最佳的时间窗口。

  记者独家获悉,作为PE监管新机构——证监会下辖的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(下称“中基协”)正着手制订新的PE基金管理办法,对PE备案管理、规范经营、杜绝非法集资、健全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新的监管要求。

  但办法出台尚需时日,这意味着PE备案空当期或将延续一段时日。

  记者了解到,这迫使PE基金不得不寻找替代方案,包括要求地方金融办出具PE合规经营证明资料,或向发改委以创业投资企业形式申请备案。但是,这些所谓的替代方案,依然面临法律监管的瑕疵。

  PE备案空当期

  在中央编制委员会将PE监管权划归证监会前,发改委作为PE监管主体一直推行PE备案制度,这一备案被行业视为PE规范经营的有效资质。

  一位在发改委完成备案的PE基金管理人透露,PE机构除了必须满足发改委要求的LP最低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、LP人数满足相关法律要求(如合伙制基金LP不超过49人),建立规范经营与信息披露制度之外,PE机构还要签订一份承诺书,证明自己不存在非法集资、公众集资等违法行为。

  企业申请IPO时,这份承诺书及发改委的相关备案材料,均被证监会视为认定PE基金是否为合规投资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。如今发改委暂停PE备案,PE无法获得备案,也就相应阻碍了PE投资企业的IPO进程。

  上述地方金融办人士透露,目前因PE资质缺失而不被受理的企业IPO申请不在少数。去年以来,证监会加强拟上市公司财务自审力度,其中一项措施是,要求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,要认真核查拟上市公司PE股东的规范经营资质,避免拟上市公司高管通过PE基金代持公司股份或与PE基金存在涉及利益输送 的关联交易等。

  “如今,律师事务所要求企业大股东提交PE股东作为规范经营投资主体的相关材料,否则很难出具法律意见书。”前述基金管理人称,在PE备案空当期内,只能另辟蹊径寻找替代方案,但其中一些替代方案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。

  “但公司大股东已提出如果不能按时找到证明PE资质的材料,只能更换PE股东以保证公司IPO顺利进行。”她直言。

  替代方案的“法律瑕疵”

  目前,该基金管理人优先考虑的一项替代方案,是要求基金注册地所在的地方金融办出具一份证明资料,替代发改委PE备案材料。

  庆幸的是,地方金融办也愿意“成人之美”,很快向她出具一份证明资料,大致内容是基于发改委暂时不受理PE备案工作,地方金融办作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,证明这只PE基金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规范经营。

 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PE资质证明材料,能否获得发审委方面的认可,目前仍是未知数。前述知情人士直言,其中最大的问题,是PE监管权限的认定——目前国家规定由证监会负责执行PE监管权,而地方金融办出具的证明材料,存在超越监管权限之嫌。

  事实上,中基协已着手制订PE 基金备案管理办法,主要起草者包括中基协PE领域负责人刘健钧,刘之前任职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金融处,期间除推动PE基金备案制度出台,还参与修订备案PE基金的信息披露审核流程,协助地方PE监管部门修订PE备案操作细则等。
  记者了解到,目前中基协相关人士仍在调研,这项备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尚需时日。
  而PE 基金很难有这个耐心持续等待。他们想出来的最新替代方案是,考虑按照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》,以创业投资企业身份向发改委申请备案。但此举也存在一定问题,这家国有大型PE基金将受到“规避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”的嫌疑。
  此前,国家相关法律规定,如果国有创投机构的投资企业满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 人、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三项要求,则可以豁免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。
  “我们曾和证监会发审委人士做过沟通,对方认为,国有PE 基金以创业投资企业备案身份,投资一家即将IPO的企业项目,很难摆脱豁免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的嫌疑,反而是给企业IPO构成新障碍。”前述基金管理人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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