党建工作

习近平总书记:扎实推动共同富裕

发布时间:2021-10-21 浏览次数:1098

       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《求是》杂志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、国家主席、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《扎实推动共同富裕》。


  文章强调,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,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,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,推动区域协调发展,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,打赢脱贫攻坚战,全面建成小康社会,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。现在,已经到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。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,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,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,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。


  文章指出,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,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,不是少数人的富裕,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,要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目标,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。促进共同富裕,要把握好以下原则:鼓励勤劳创新致富,坚持基本经济制度,尽力而为量力而行,坚持循序渐进。


  文章指出,促进共同富裕,总的思路是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,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,构建初次分配、再分配、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,加大税收、社保、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,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,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,合理调节高收入,取缔非法收入,形成中间大、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,促进社会公平正义,促进人的全面发展,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。第一,提高发展的平衡性、协调性、包容性。第二,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。第三,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。第四,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。第五,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。第六,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。


  文章指出,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总体概念,是对全社会而言的,要从全局上来看。我们要实现14亿人共同富裕,必须脚踏实地、久久为功,不是所有人都同时富裕,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,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,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,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,不可能齐头并进。这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,要持续推动,不断取得成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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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即将进入三审阶段的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(修订草案,下称“《新基金法》草案”),针对股权投资基金(VC/PE)的监管界限日益清晰。 知情人士透露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将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对象,限定在投向股份公司股权的PE/VC。 目前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将证券投资范畴,界定为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权或股票,上市交易的股票、债券等证券及衍生品,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。 相比国家发改委要求募资额超过5亿元的私慕股权基金(PE)备案,尽管《新基金法》草案对PE监管范畴有所“收窄”,却悄然将风险投资机构(VC)纳入监管范畴。  “证券”定义限制PE监管范畴 目前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仍保留着“证券投资”的定义范围。 在草案条款拟定初期,参与修订的部分专家一度打算摆脱“证券”的束缚。  “他们认为草案最理想的修订结果,是将‘证券投资基金’直接改成‘投资基金’。”他透露,一旦删掉“证券”两字,意味着股票、债券、公司股权、交易所针对投资产品所设计的证券化工具等,都将纳入《新基金法》监管范畴。这些专家给出的解释,是“证券本身属于获得权益的一种证明,所有获得权利的证明都是证券”。 然而,这面临较多争议。由于我国对证券的定义仍采取例举形式,一旦“证券”被删除,各类交易所(如产权交易所、文交所、科教所)与其他民间机构发行的投资品种,都能冠以“证券”名称,反而造成证券投资诸多监管盲点。 在直接删除“证券”两字未果后,参与修订《新基金法》草案的专家有意扩大证券的定义,先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也纳入证券定义范畴。但同样遭遇诸多阻力。  “主要担心不公平交易。”上述知情人士透露,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流通环节面临特定法规与公司合同制约,如公司股权得先在有限公司持有人之间流通,才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,难免暗藏不公平交易。 他说,在向国务院提交《新基金法》征求意见稿时,修订小组最终还是删除证券扩大化定义的相关条款,一、二审环节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在未上市交易股权或股票的界定层面,都仅限在股份公司股权。  “这导致《新基金法》将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范畴,限定为投向股份公司股权的PE/VC。”他透露。 VC监管到来 《新基金法》草案的PE监管范畴浮出水面时,业界再度掀起PE双重监管的忧虑。 一家募资规模20亿元的PE基金合伙人直言,他所在的PE已完成发改委备案。但让他最担心的是,这只基金一旦投资股份公司股权,还得按《新基金法》完成注册登记。到时一份基金财务运营报告,将面临发改委与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双重监管。一旦PE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难以完成,造成工商注册部门不予通过年检,会给PE后续项目投资与退出带来压力。 据他了解,目前发改委与证监会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侧重点略有不同。发改委更倾向杜绝非法集资行为与空头基金设立,以备案形式从严监督PE在募资-投资-管理-退出的合规操作;证监会则在给予私募股权基金注册前,重点考察基金管理人员从业资质、注册资本、内部合规制度、风险控制制度、信息披露安排与资金安全等。 更能感受到《新基金法》监管压力的,是VC。相比发改委主要对募资额超过5亿元的PE基金采取强制备案措施(不涉足VC监管),《新基金法》草案亦将VC纳入了监管范畴,因为多数VC投资范畴包括股份公司股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。